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1181执4672号

句容市环境保护局与句容市后白镇黑马养猪场、姜金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句容市环境保护局;句容市后白镇黑马养猪场;姜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执4672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11321183014491306N,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周法祥。

被执行人:句容市后白镇黑马养猪场,住所地:句容市。 经营者:姜金刚。

被执行人:姜金刚,男,1967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32112319670713003X,汉族,住句容市华阳镇建设路**。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句容市后白镇黑马养猪场、姜金刚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的(2018)苏1181行审15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100000元。 经查,2018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环境保护局在立案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8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1月10日,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8年11月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1月7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并罚款的决定,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其下落,但未能找到。 2019年1月1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1行审157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严宏坤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路忠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