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3民初11539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泽斌,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
申请人:陈思彤,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陈思彤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泽斌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鄂0103民初11539号民事裁定,对李泽斌银行存款114106元或者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李泽斌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思彤与李泽斌清算责任纠纷一案,陈思彤已于2018年12月21日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现李泽斌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泽斌银行存款114106元或者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军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