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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6行初93号

张振民、张国恩等与新密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张振民;张国恩;新密市公安局;王满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0106行初93号原告张振民,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原告张国恩,男,194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耀,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密市公安局,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报恩街**。法定代表人张继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华,新密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颖,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满囤,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原告张振民、张国恩诉被告新密市公安局请求撤销对第三人王满囤作出的新密公(曲)不罚决字[2018]1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振民、张国恩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因纠纷已解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民、张国恩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民、张国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民、张国恩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宗文慧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