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6民初430号
原告:饶大国,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波,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饶元,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波,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饶海能,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波,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梅斌斌,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胡秀桃,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大国、被告饶元、原告饶海能诉被告梅斌斌、被告胡秀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饶大国、被告饶元、原告饶海能在法定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