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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民初4号

朱新桥与董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新桥;董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4号

原告:朱新桥,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董亚,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桥诉被告董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预收43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