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4号
原告:朱新桥,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董亚,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桥诉被告董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预收43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