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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3260号

李雅芳与郑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雅芳;郑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3260号

原告:李雅芳,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旗,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晗宇,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祥云街东侧、翠明园北水岸鑫城**商业房102铺。

法定代表人:丁梅,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雅芳与被告郑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雅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雅芳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