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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民监11号

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伟;杜森科;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9)川13民监11号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与刘建伟、杜森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3民终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同时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案件,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由本院作出二审判决并生效,并且被申请人一方中,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公民,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两类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因此,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