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27执4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启华,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执行人:史效炜,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执行人:龚秀华,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执行人:陈爱国,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执行人:史忠斌,男,汉族,1951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龚秀华的银行存款309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史忠斌的银行存款48400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史忠斌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恒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