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827执411号之二

刘启华、史效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启华;史效炜;龚秀华;陈爱国;史忠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27执4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启华,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执行人:史效炜,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执行人:龚秀华,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执行人:陈爱国,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执行人:史忠斌,男,汉族,1951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龚秀华的银行存款309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史忠斌的银行存款48400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史忠斌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恒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