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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行初10号

乔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补偿
当事人
乔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11行初10号起诉人乔良,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2018年12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乔良的行政诉状,其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或者变更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滁房征[2016]18号《滁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文件》;2、责令滁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理确定对其国有土地上房的屋征收补偿金、赔偿金数额;3、诉讼费用由滁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经审查,本院书面一次性告知乔良,其不能单独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且滁州市人民政府不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也不是乔良起诉要求经予补偿或赔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拆除房屋部门,滁州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2019年1月8日,乔良又向本院提交行政诉状,其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滁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其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滁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其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1254万元,并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800万元。事实和理由:

一、滁州市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抵偿工程款给其的30套房屋位于滁州市南谯区东陈新村,属于滁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城,结合滁州市人民政府签署的[2016]18号《滁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文件》,滁州市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滁州市人民政府实施征收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未通知其,也未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起诉期限,故应适用20年的期限。

三、滁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程序严重违法。1、滁州市人民政府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未按照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而是直接签署[2016]18号《滁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文件》确定其房屋征收补偿价格。2、滁州市人民政府签署的[2016]18号《滁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文件》直接确定货币补偿,侵害了其补偿选择权。其房屋占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价格过低,违反公平补偿原则。3、在其起诉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一案中,经调解,赔偿款金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1254万元后,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汇报,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未给予任何补偿,以至于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

本院认为,乔良起诉滁州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要求给予征收补偿和赔偿,根据其事实和理由,其实质请求:1、确认滁州市人民政府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2、确认滁州市人民政府未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进行评估,且未让其选择补偿方式的行为违法;3、要求滁州市人民政府给予征收补偿1254万元;4、要求滁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行政赔偿800万元。而乔良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未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职责行为违法,在事实和理由中提到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该案正在本院审理中,因此,该项的诉讼请求与本案第1项诉讼请求相同,属于重复起诉。乔良提出的第2、3项诉讼请求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起诉滁州市人民政府属错列被告,本院已对乔良进行书面告知,但其仍然起诉滁州市人民政府。乔良提出的第4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行政赔偿,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也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乔良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该案正在本院审理中。因此,乔良在本案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规定。综上,乔良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乔良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司金虎

审判员  王忠良

审判员  苏春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六)重复起诉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