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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95号

卢兴根与古玲红、方飞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兴根;古玲红;方飞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95号

原告:卢兴根,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珊珊,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玲红,女,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方飞剑,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卢兴根与被告古玲红、被告方飞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卢兴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兴根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海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