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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18787号

俞金利与居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金利;居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18787号

原告:俞金利,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居月明,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俞金利为与被告居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俞金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居月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金利起诉称,2017年4月5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5日归还,还款日期到后被告未及时还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整;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7338元(从2017年4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到借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俞金利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居月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且对原告俞金利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证:原告俞金利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4月5日,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4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承诺于2017年6月5日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居月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俞金利借款40000元; 二、被告居月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俞金利利息7338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7年4月5日暂算至2018年10月15日,此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2元,由被告居月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汤靓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