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执9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余志良,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戴声移,男,1966年1月3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金春生,男,1967年2月8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83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志良与被执行人戴声移、金春生(2018)浙1081执9107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戴声移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潘郎镇佛陇村的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戴声移、金春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戴声移所有的坐落在坐落在温岭市潘郎镇佛陇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温国用(1998)第G0274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戴声移所有的坐落在坐落在温岭市潘郎镇佛陇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温集用(1993)第16-04603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招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陈俊伊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浙1081执9107号之二 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83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志良与被执行人戴声移、金春生(2018)浙1081执9107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8)浙1081执9107号之二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戴声移所有的坐落在坐落在温岭市潘郎镇佛陇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温国用(1998)第G0274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戴声移所有的坐落在坐落在温岭市潘郎镇佛陇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温集用(1993)第16-04603号】的查封。 附:(2018)浙1081执91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经办人:陈俊伊联系电话:8167**** 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