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692号
原告:郑碧英,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高清池,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高素连,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郑碧英与被告高清池、被告高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郑碧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碧英以被告高清池、被告高素连已于2019年1月12日归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碧英撤回对被告高清池、被告高素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碧英负担。
审判员 沈志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