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6民初21352号
原告:马奴海,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全,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乌兰县。
原告马奴海与被告王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马奴海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奴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奴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奴海负担。
审判员 秦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朝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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