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05民初2330号
原告:丁桂萍,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朝阳区悦怡全州拌饭馆,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卓展地下**食堂档口。经营者:吴天壮,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吴天壮,住长春市二道区。丁桂萍与吴天壮、朝阳区悦怡全州拌饭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丁桂萍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桂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973元,减半收取计1486.5元。
代理
审判员 翟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塔—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