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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行审33号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王一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王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782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鲍建平。 委托代理人方国英、赵倩侠。 被执行人王一平。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9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4〕第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10月,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陈坨村村民王一平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该村樟公塘附近地块动工建房。至案件调查勘测时,已建好地基和地下室,占地面积为109.4平方米。具体四至:东靠任钢户、南靠路、西靠任东法户、北靠路。该地块为陈陀村集体土地。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9.4平方米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

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8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9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4〕第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洵敬

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

人民陪审员  何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金贤俐 代

书 记员  朱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