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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民初510号

黄普选与贾联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普选;贾联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510号   原告黄普选。   委托代理人豆炜宏,陕西嘉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联成。   被告陕西乐福泉洗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线,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黄普选与被告贾联成、被告陕西乐福泉洗浴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普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普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8323元。

审 判 员 徐峰章

二0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