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510号 原告黄普选。 委托代理人豆炜宏,陕西嘉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联成。 被告陕西乐福泉洗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线,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黄普选与被告贾联成、被告陕西乐福泉洗浴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普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普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8323元。
审 判 员 徐峰章
二0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