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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14378号之一

武君毅与傅达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君毅;傅达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6民初14378号之一

原告:武君毅,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傅达伟,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

原告武君毅与被告傅达伟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君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君毅负担。

审 判 长  张振华

审 判 员  田利辉

人民陪审员  徐宁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