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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99号

李能伟、张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能伟;张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李能伟,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张华军,男,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李能伟与张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华军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华军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