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9872号之一
原告:贾德全,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林,公司员工。 原告贾德全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贾德全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德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德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贾德全负担。
审 判 员 田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陈静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