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163号
原告:北京来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法定代表人:汪东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志凌,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北京来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志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来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来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