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338号之一
原告:临淄敬仲镇景国工程队,住所地:临淄区敬仲镇小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6J4Q4Y。 经营者:寇景国,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告:淄博宗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敬仲镇工业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宗坤,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淄区敬仲镇景国工程队诉被告淄博宗仕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淄敬仲镇景国工程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宗仕木业有限公司在淄博市临淄区九合财金控股有限公司(国资局的下属单位)享有的债权8919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临淄区敬仲镇景国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淄博宗仕木业有限公司在淄博市临淄区九合财金控股有限公司(国资局的下属单位)享有的债权8919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翠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毕鑫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