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226民特56号

周显华、王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周显华;王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特56号

申请人:周显华,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县。

申请人:王坚,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显华与王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周显华与王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1月9日经宁海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王坚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车物损失费1370元,合计1370元,由申请人王坚自行承担1096元,申请人周显华承担20%即274元;申请人周显华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物损失费、伙补费、伤残赔偿金及后期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5835.41元,由申请人王坚在相应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申请人王坚已经垫付608.14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直接由申请人王坚的保险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汇入申请人王坚的银行账户1370元,剩余赔偿款汇入申请人周显华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周显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周显华与王坚于2019年1月9日经宁海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邵秀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沈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