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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3民初1701号之一

罗洪莲与张兴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罗洪莲;张兴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03民初1701号之一

原告:罗洪莲,女,生于1972年5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张兴友,男,生于1973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罗洪莲与被告张兴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罗洪莲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洪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洪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罗洪莲负担。

审 判 长  郎桔

人民陪审员  尹华

人民陪审员  王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