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984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于智广,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徐靓,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辽宁市太子河区申请执行人于智广与被执行人徐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4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靓未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法律判决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靓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赔偿申请执行人货款288715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诉讼费2815元,保全费1195元,执行费4291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8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8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对查控到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查封、冻结,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8年8月5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
五、2018年12月1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六、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徐靓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的决定,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29.2725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4民初22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占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光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