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21民特7号

刘松岭、刘殿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松岭;刘殿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民特7号

申请人:刘松岭(刘现存之妻),女,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申请人:刘殿通(刘现存之子),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松岭与刘殿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9年1月8日经曹县邵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 被继承人刘现存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60内银行存款及利息由申请人刘松岭继承,申请人刘殿通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刘现存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二、其他无争议。 三、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刘松岭、刘殿通于2019年1月8日经曹县邵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姬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