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439号
原告:徐州市超洁洗涤剂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27527051931,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琵琶村青山巷**。 投资人:房效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修远,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员工。
被告:杭州净力洗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X34HX3,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超洁洗涤剂厂诉被告杭州净力洗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市超洁洗涤剂厂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超洁洗涤剂厂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伟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程燕
书记员陆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