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81民初13号
原告:王大勇,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赵鑫,男,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亚杰(系被告赵鑫母亲),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勇与被告赵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勇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大勇负担。
审判员 冯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