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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81民初13号

王大勇与赵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大勇;赵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81民初13号

原告:王大勇,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赵鑫,男,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亚杰(系被告赵鑫母亲),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勇与被告赵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勇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大勇负担。

审判员  冯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