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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24执14号之一

韦继豪、韦美利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韦继豪;韦美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24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韦继豪。 法定代理人韦锋贵。 被执行人韦美利。 申请执行人韦继豪与被执行人韦美利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的(2017)桂1224民初350号民事判的第二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美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继豪的法定代理人韦锋贵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韦美利给付儿子韦继豪2018年度的抚养费6,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美利于2019年1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韦继豪2018年度的抚养费6,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1224民初350号民事判的第二项关于被执行人韦美利给付申请执行人韦继豪2018年度的抚养费6,000元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必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助理法官  班荣瀚

书记员   韦雯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