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24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韦继豪。 法定代理人韦锋贵。 被执行人韦美利。 申请执行人韦继豪与被执行人韦美利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的(2017)桂1224民初350号民事判的第二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美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继豪的法定代理人韦锋贵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韦美利给付儿子韦继豪2018年度的抚养费6,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美利于2019年1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韦继豪2018年度的抚养费6,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1224民初350号民事判的第二项关于被执行人韦美利给付申请执行人韦继豪2018年度的抚养费6,000元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必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助理法官 班荣瀚
书记员 韦雯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