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湘1081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军辉,男,1974年6月18日生,资兴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地资兴市。2008年11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资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2月20日因病变更为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资兴市看守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公诉刑诉(2018)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军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军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郭军因长期吸食毒品并染上疾病后,自待无人管得了,多次肆无忌惮、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酒店)寻衅滋事,拦截、辱骂、骚扰、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秩序和人身安全,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郭军辉与胡某合伙在东江景区停车场拉了一批游客上大坝,拉完后胡某分给了郭军辉400元,后郭军辉自认为每人可以分得800元,胡某吃了他的钱,郭军辉遂以拿胡某的手机以打电话为由将胡某的手机拿走不还,称要胡某再给他400元。第二天,胡某到郭军辉家讨要手机,郭军辉说:“拿手机?看你拿多少钱给我。”胡某跟郭军辉解释没有坑他,钱是平分的,能否拿100元给他,郭军辉嫌100元太少,并用拳头打胡某脸部,还拿一方凳子砸胡某,将胡某左眼打肿。胡某只有回家拿400元给了郭军辉,郭军辉拿钱后仍不肯将手机还给胡某,并称如果再跟他要手机就拿刀砍。后来胡某跟黄某1找到郭军辉,黄某1在中间打圆场,郭军辉认为胡某找黄某1来有欺负他的意思,心里不舒服,不愿意将手机还给胡某。之后胡某先拿了600元郭军辉,郭军辉仍嫌少,胡某便又向黄某1借了700元给郭军辉,又过一天,黄某1找到郭军辉叫他退钱给他,后者不同意,两人因此吵起来还动手打了架,导致郭军辉的脚受伤,后来到派出所处理。经过调查,民警到郭军辉家拿回胡某的手机及1300元退还给胡某。事后,郭军辉先后20余次向胡某老婆王某1发送威胁、淫秽短信进行恐吓、骚扰。致胡某夫妇为躲避郭军辉而搬家、更换手机号。2、2017年11月22日下午,黄某1在王家庄东江湖土菜馆门口等人,后郭军辉找黄某1要香烟,黄某1遂买了一包烟给郭军辉,郭军辉又向其索要500元钱,黄某1称没有这么多钱,郭军辉认为黄某1不给他面子,随后拿一把长约30公分、宽约5公分的刀将黄某1左腋下砍伤,之后到派出所处理了此事。2018年4月,郭军辉在东江龙头港遇见黄某1,又以上次打架为由,向黄某1索要一万元,并称不给钱就搞死黄某1在东江中学读书的儿子及全家。给黄某1全家造成极度惊恐。3、2017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郭军辉发短信给杨某,称其几年前一起打牌吃了他的钱,要杨某把吃了的钱退还给他,后两人在王家庄“巧丽私房菜”门口碰面,郭军辉要杨某拿钱给他,但杨某拒绝了。事后,郭军辉先将杨某停在家门口的长安面包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几天后,又将杨某面包车的左前后轮用刀砍坏,杨某报警,在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之前,杨某委托其哥哥杨洪江找郭军辉解决此事,郭军辉以之前打牌杨某吃了他的钱为借口提出索要2000元钱并声称不给钱就还要报复,最后,杨某不得已拿了400元钱给郭军辉。但第二天,郭军辉又发短信给杨洪江,声称还要拿钱给他,不给钱便继续砸车。4、2018年2月5日17时许,郭军辉到东江街道泉水村部找计生专干薛某开证明,郭军辉先是要手写的证明,开好之后又称需要电子打印的,期间,郭军辉以上厕所为由躲在村部办公室内的卫生间长时间不出来,此时,郭军辉在卫生间陆陆续续给薛某发数条威胁、淫秽短信,薛某到水电路一家打字社帮其打印证明后害怕郭军辉对其乱来就不敢再返回村部直接回家,第二天薛某委托村主任王某2把证明拿给郭军辉。5、2018年3月下旬,郭军辉以东江湖2号桥搞工程的地是其家的,青苗补偿没到位就开工的名义,两次在东江湖景区王家庄“巧丽私房菜”路段试图对该工程送材料邓某的货车进行拦截,但没有拦截成功。6、2018年3月27日,郭军辉到东江东滩组李莹经营的“栖舍民宿”开了一间钟点房,交了身份证和30元钱给李莹,到时间后郭军辉以该店服务员提示其退房不满,故意不退房就离开了,之后,郭军辉用手机发10余次短信对李莹夫妇进行威胁、恐吓,后李莹夫妇将郭军辉的身份证和30元现金送到他家里,还买了3包白沙烟给郭军辉。5月12日,郭军辉继续发短信给李莹对其进行威胁、恐吓。7、2018年5月11日,郭军辉到东江湖景区停车场“美好生活酒店”开了一间单间住宿,晚上郭军辉打电话到酒店前台要酒店服务员帮他找小姐,被拒接后郭军辉遂要前台服务员去陪他。之后郭军辉多次打电话到前台要找小姐,后郭军辉要酒店给其换间双人间,但酒店已经没有双人间了,郭军辉遂对酒店员工进行威胁、恐吓,拒绝退房就直接离开了,随后几天郭军辉骑摩托车到“美好生活酒店”附近转,致酒店老板害怕郭军辉来报复而安排人员轮流值班,酒店员工找到郭军辉要其到酒店退房,双方发生了冲突,报警后郭军辉逃离现场。指控的证据有: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信息及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1、王某2、谭某、朱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黄某1、杨某、薛某、邓某、李某、黄某2、段某的陈述;4、被告入郭军辉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军辉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恐吓他入,情节恶劣;多次强拿硬要、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军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事实情节提出了辩解:第一起胡某的1300元钱是他硬塞到我口袋里的,我没有打他;第二起黄某1把我的脚打伤了,我只是拿了刀也没砍他,没有向他要一万块钱,没说要搞死他家人;第六起我开的钟点房是到12点,才11点他们就叫我退房,后面发短信叫他们道歉;第七起我是打电话给前台叫小姐,但没叫服务员来陪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郭军因长期吸食毒品染上疾病,自认为无人管得了,便肆无忌惮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威胁、辱骂、骚扰、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秩序和人身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郭军辉与胡某合伙在东江景区停车场拉了一批游客上大坝,拉完后胡某分给了郭军辉400元,郭军辉认为可以分得800元,是胡某瞒了他的钱,遂以拿胡某的手机打电话为由拿走手机不还,称要胡某再给他400元。第二天,胡某到郭军辉家讨要手机,郭军辉说:“拿手机?看你拿多少钱给我。”胡某解释没有坑他,钱是平分的,愿再拿100元给他,郭军辉嫌100元太少,遂用拳头打胡某脸部,拿方凳子砸胡某,将胡某左眼打肿。胡某只有回家拿400元给了郭军辉,郭军辉拿钱后仍不肯将手机还给胡某,并称如果再跟他要手机就拿刀砍。后来胡某跟黄某1找到郭军辉,要其归还手机,郭军辉认为胡某与黄某1来有欺负他的意思,不愿意将手机还给胡某。之后胡某先拿了600元郭军辉,郭军辉仍嫌少,胡某便又向黄某1借了700元给他。第二天,黄某1找到郭军辉退钱,郭军辉不肯,两人因此争吵打架,后来到派出所处理,民警到郭军辉家拿回胡某的手机及1300元退还给胡某。事后,郭军辉先后20余次向胡某老婆王某1发送威胁、淫秽短信进行恐吓、骚扰,严重影响了胡某夫妇的生活,致胡某夫妇为躲避郭军辉而搬家、更换手机号。2、2017年11月22日下午,黄某1在东江湖景东江湖土菜馆门口等人,郭军辉向黄某1索要香烟,黄某1遂买了包烟给郭军辉,又向黄某1索要500元钱,黄某1称没有这么多钱,郭军辉认为黄某1不给他面子,随后用一把长约30公分、宽约5公分的刀将黄某1左腋下砍伤。2018年4月,郭军辉在东江龙头港遇见黄某1,又以上次打架为由,向黄某1索要一万元,并称不给钱就搞死黄某1的儿子及全家。给黄某1全家造成极度恐慌。3、2017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郭军辉发短信给杨某,称与杨某几年前一起打牌被诈了钱,要把诈了的钱退还给他,两人在东江湖景区“巧丽私房菜”门口碰面,郭军辉索要钱,但杨某拒绝。事后,郭军辉先将杨某停在自家门口的长安面包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几天后,又将杨某面包车的左边前、后轮用刀砍坏,杨某委托其哥哥杨洪江找郭军辉解决此事,郭军辉以打牌杨某诈了他的钱为借口,提出索要2000元钱并声称不给钱就还要报复,最后,杨某不得已拿了400元钱给郭军辉。但第二天,郭军辉又发短信给杨洪江,声称还要拿钱给他,不给钱便继续砸车。4、2018年2月5日17时许,郭军辉到东江街道泉水村部找计生专干薛某开证明,郭军辉先是要手写的证明,开好之后又称需要电子打印的,期间,郭军辉躲在村部办公室内的卫生间给薛某发数条威胁、淫秽短信,薛某到水电路一家打字社打印证明后害怕郭军辉对其乱来,不敢再返回村部,第二天委托村主任王某2把证明拿给郭军辉。5、2018年3月下旬,郭军辉以东江湖2号桥搞工程的地是其家的,青苗补偿没到位就开工的名义,两次在东江湖景区王家庄“巧丽私房菜”路段对该工程送材料邓某的货车进行拦截。6、2018年3月27日,郭军辉到东江镇李莹经营的“栖舍民宿”开了一间钟点房,交了身份证和30元钱给李莹,到时间后郭军辉以该店服务员提示其退房不满,故意不肯退房就离开了,之后,郭军辉发10余次手机短信对李莹夫妇进行威胁、恐吓,后李莹夫妇将郭军辉的身份证和30元现金送到他家里,还买了3包白沙烟给郭军辉。5月12日,郭军辉继续发短信给李莹对其进行威胁、恐吓。7、2018年5月11日,郭军辉到东江湖景区“美好生活酒店”开了间单间住宿,晚上郭军辉打电话到酒店前台要酒店服务员帮他找小姐,被拒接后,郭军辉遂要前台服务员去陪他。之后郭军辉多次打电话到前台要找小姐,又要换双人间,但酒店已没有双人间了,郭军辉遂对酒店员工进行威胁、恐吓,并拒绝退房就直接离开,随后几天郭军辉骑摩托车到“美好生活酒店”附近转悠,酒店害怕郭军辉来报复,安排人员轮流值班,酒店员工找到郭军辉要其到酒店退房,双方发生了冲突,报警后郭军辉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军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手机开户信息及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王某1、王某2、谭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黄某1、杨某、薛某、邓某、李某、黄某2、段某的陈述;被告入郭军辉的供述与辩解;提取、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军辉随意殴打他人,多次辱骂、骚扰、拦截、恐吓、威胁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军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军辉有前科劣迹,不思悔改,又多次寻衅滋事危害社会,应予从重处罚,但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军辉提出第一起胡某的1300元钱是他硬塞到我口袋里的,我没有打他;第二起黄某1把我的脚打伤了,我只是拿了刀也没砍他,没有向他要一万块钱,没说要搞死他家人;第六起我开的钟点房是到12点,才11点他们就叫我退房,后面发短信叫他们道歉;第七起我是打电话给前台叫小姐,但没叫服务员来陪我等辩解。均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军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郭军辉犯罪所得八百三十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周菊生
人民陪审员 胡熙章
人民陪审员 冯细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