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30财保29号
申请人:康永华,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
申请人:王明松,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住汶上县。申请人康永华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明松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康永华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明松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9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西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