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2民初1063号
原告:佟长顺,男,蒙古族,无业,现住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斯日古楞,常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文,男,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佟长顺与被告包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