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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2民初1063号

佟长顺诉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佟长顺;包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2民初1063号

原告:佟长顺,男,蒙古族,无业,现住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斯日古楞,常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文,男,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佟长顺与被告包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