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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92执保36号

彭淑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彭淑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92执保36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该公司法务部副经理。

被

申请人:彭淑珍,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公司)与彭淑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鲁1092执保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彭淑珍的银行账户,现海马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2019年1月14日,海马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马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彭淑珍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亮亮

书记员  于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