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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3刑初792号

王令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王令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03刑初792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令标,男,1984年9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7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8〕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令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香、王某1、王某2、王某3、刘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28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弘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令标及其辩护人贺华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6日凌晨1时49分许,被告人王令标驾驶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郑州市航海路延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八卦庙村口时,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停车等信号灯的被害人王某4驾驶的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被害人王某4及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刘某2、闫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王某5、武某受伤。公安机关于当日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王令标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4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刘某2符合颈髓损伤死亡,闫某符合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王令标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4、刘某2、闫某、王某5、武某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令标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令标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令标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凌晨1时49分许,被告人王令标驾驶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郑州市航海路延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八卦庙村口时,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停车等信号灯的被害人王某4驾驶的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被害人王某4及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刘某2、闫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王某5、武某受伤。被告人王令标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王令标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4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刘某2符合颈髓损伤死亡,闫某符合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王令标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4、刘某2、闫某、王某5、武某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香(被害人王某4之妻)、王某1(被害人王某4之长子)、王某2(被害人王某4之次子)、王某3(被害人王某4之父)、刘某1(被害人王某4之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9年1月5日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经核实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王令标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1时许,其驾驶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康佳路康师傅水厂出来准备到开封县任和屯仓库送货,当行驶至航海西路延长线八卦庙村口向西20米处时,其看到路口东西方向信号灯是绿灯,未看见前方有车,其驾车行至路口向西约5、6米处时,发现车前方同车道停着一辆白色机动车,后减速刹车,但已来不及,其车头撞到白色机动车的尾部。其下车,对方车上副驾驶下来一个男子拨打“110”,并让其拨打“120”,路边有群众拨打“119”。其和该男子拉出驾驶座上的一名男子和后座上的一名女子,后“119、“120”到现场又将一男一女从车内拉出,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带走的事实。2、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1时许,其和王某4、武某、刘某2、闫某在新密市喜旺夜市吃饭后,乘坐王某4驾驶的豫P×××**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3、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1时许,王某4驾驶豫P×××**号车,其和刘某2、王某5、闫某坐在车上从新密吃完饭后回郑州,车辆行驶至航海路延长线八卦庙村口时,其突然感到车尾部猛的被撞击,车被推着向前走了大约几十米停下。其从副驾驶座下来发现是辆货车从后撞到了,货车司机下车后就报警了。其看到王某4在流血,王某5在车上喊救命,刘某2和闫某也不会动了,随后“120”、“119”赶到将他们几个拉出来的事实。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其驾车行驶到案发地点,看到有辆货车停在路口东边打着双闪,追尾一辆白色SUV轿车。其将车停在路右侧,下车看到有两个男子从白色轿车后排抬出一个女子放在路边。其让朋友王毅拨打“110”,其拨打“119”,王毅的同学拨打“120”的事实。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令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4、刘某2、闫某、王某5、武某均无责任。6、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意见书显示,王某4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刘某2符合颈髓损伤死亡,闫某符合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7、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豫A×××**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3km/h。8、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显示:被告人王令标、被害人王某4所送血液检材中均未检出乙醇。9、郑州市交警二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经在郑州市西四环河南省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计量站称重,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自重及所载货物重量总和为38060公斤,除去该车整备质量12800公斤,该车所载货物重量为25260公斤,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载明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8070公斤,豫A×××**号轻型厢式货车超载7190公斤。10、郑州市交警二大队出具的航海路延长线八卦庙村口交通信号灯的情况说明显示:经现场勘查和调取事故地点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进行分析,航海路八卦庙村口东西方向的直行信号同时绿灯发行,然后由西向东方向变为红灯,而由东向西方向直行和左转弯为绿灯,此时间段南北方向为红灯。路口西南角由北向南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面为红灯下面为绿灯,当南北方向为绿灯时东西方向都为红灯。此事故发生时路口西南角由北向南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为绿灯,东西方向应为红灯。11、郑州市交警二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2018年7月6日1时54分许,郑州市交警二大队接110指令立即赶往现场。豫A×××**号货车驾驶员王令标在现场等候,民警随后将王令标带回进行询问,其对驾驶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郑州市航海路延长线八卦庙村口和豫P×××**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故事实供认不讳。12、公安机关受案经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接警证明、急救中心接诊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保险单、医院诊断证明书、院前急救病历、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遗体火化证明、提取证明、视听资料、被害人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令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令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令标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令标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令标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令标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令标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令标驾驶超载车辆,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令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辉

人民陪审员  孟淑敏

人民陪审员  刘巧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