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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86号

张某1与冯某、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冯某;张某2;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86号

原告:张某1,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轧宗忻,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张某2,男,193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杨某,女,194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张某1与被告冯某、张某2、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张某1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冯某、张某2、杨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4元,减半收取计4702元,由张某1负担。

审判员  裴忠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琳

书记员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