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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4民初241号

杨晓艳与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晓艳;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4民初241号

原告:杨晓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杨晓艳与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杨晓艳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晓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晓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杨晓艳负担。

审判员  王学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雪—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