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4民初241号
原告:杨晓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杨晓艳与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杨晓艳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晓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晓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杨晓艳负担。
审判员 王学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雪—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