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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民初11986号

浙江百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余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百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余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民初11986号

原告:浙江百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披云路**。

法定代表人:颜小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朝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永红,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浙江百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9714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4日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木工机械,双方于2011年4月18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8000元,由被告余永红出具欠条一份,在欠款人处同时签署了本人及“李润生”予以确认。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支付了260856元,余款97144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余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百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7144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9元,减半收取1114.5元,由被告余永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永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张 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