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刑更195号罪犯李万保,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万保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李万保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2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7日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7日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刑执字第14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6日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刑更2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19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9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万保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万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截止2018年11月,该犯考核共获得4个表扬并余237.5分。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励折换)审批表、罪犯考核(专项加分)审批表、罪犯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万保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万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显 雄
审判员 旷 学 瑛
审判员 (院印)廖雯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志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