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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11民初14327号

吴福立与吴福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吴福立;吴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11民初14327号

原告:吴福立,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吴福杰,男,汉族,1959年7月3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衡(特别授权),系被告之子,汉族,1988年5月30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立与被告吴福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福立负担。

审 判 长  孔翠峰

人民陪审员  高明春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