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11民初14327号
原告:吴福立,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吴福杰,男,汉族,1959年7月3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衡(特别授权),系被告之子,汉族,1988年5月30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立与被告吴福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福立负担。
审 判 长 孔翠峰
人民陪审员 高明春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