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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2财保309号之一

康殿坤、康书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康殿坤;康书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22财保30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宁津县万新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新,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振华大街交警队西200米路南(宋家)

被

申请人:康殿坤,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

申请人:康书朋,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县万新农机有限公司诉康殿坤、康书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保全裁定。宁津县万新农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康殿坤在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账号62×××76上存款55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