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84民初150号
原告:赵彩霞,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满族,住宁安市宁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斌(赵彩霞之父),住宁安市宁安镇。
被告:汪庆湖,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 原告赵彩霞与被告汪庆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赵彩霞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彩霞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对汪庆湖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彩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赵彩霞负担。
审判员 秦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