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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4民初224号

刘秋杰与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秋杰;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4民初224号

原告:刘秋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男。

被告: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纪伟,经理。 原告刘秋杰诉被告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刘秋杰于2019年1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秋杰撤回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