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4民初224号
原告:刘秋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男。
被告: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纪伟,经理。 原告刘秋杰诉被告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刘秋杰于2019年1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秋杰撤回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