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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民初56号

刘世金与冯遂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世金;冯遂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56号

原告:刘世金,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冯遂群,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刘世金与被告冯遂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曹长军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刘世金负担。

审判员  于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建浩

书记员陈浩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