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56号
原告:刘世金,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冯遂群,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刘世金与被告冯遂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曹长军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刘世金负担。
审判员 于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建浩
书记员陈浩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