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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民初15239号

张君与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君;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91民初15239号原告张君,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A、B塔楼**AB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452647。法定代表人聂卫献。委托代理人柴伯韬,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张君诉被告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3月份至2017年7月份共计5个月的工资16981元(其中基本工资2800元/月,餐补250元/月,通讯补助100元/月)。本院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拖欠原告的工资总额以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为准。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12567.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君工资12567.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樊永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司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