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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民初24号

苏爱芬与申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爱芬;申伟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24号

原告:苏爱芬,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甲)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伟杰,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苏爱芬与被告申伟杰、杜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苏爱芬于2019年1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杜丽丽的起诉,并于2019年1月14日对全案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爱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爱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爱芬负担。

审判员  余照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尧

书记员郭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