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24号
原告:苏爱芬,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甲)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伟杰,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苏爱芬与被告申伟杰、杜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苏爱芬于2019年1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杜丽丽的起诉,并于2019年1月14日对全案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爱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爱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爱芬负担。
审判员 余照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尧
书记员郭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