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1民初96号
原告:何孟思,女,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建,系何孟思丈夫。
被告:福建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源通东路**福晟学府******08店面。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职务董事长。 原告何孟思与被告福建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何孟思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何孟思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何孟思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计1175.5元,由何孟思负担。
审判员 胡秀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包晓丹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