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291号
原告:高红,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刘自修,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谷书谦,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二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岭奇,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红与被告刘自修、谷书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受理的(2019)豫0192民初281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均涉及到同一共有物的处理,依法可以合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192民初28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代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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