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财保5号
申请人:万太春,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旭,即墨北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担保人:李政,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即墨区。
被
申请人:青岛旭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店集镇前西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37094105。
法定代表人:崔玉忠,职务:经理。 申请人万太春于2018年11月28日向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旭光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担保人李政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即墨市文化路638号江南花园六期21号楼1-201户即房私转字第××号房屋一处作为担保。2019年1月14日万太春将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保全申请函、担保材料等提交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旭光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李政所有的位于即墨市文化路638号江南花园六期21号楼1-201户即房私转字第××号房屋一处。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明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