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4执38号
被执行人:张某。 关于执行张某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晋0214刑初3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追缴张某诈骗所得人民币295.53万元,发还林某某123.53万元、发还齐某169万元。 2019年1月10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追缴被执行人张某诈骗所得人民币295.53万元。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晋BVN7**中华牌汽车一辆、晋BNM0**丰田奔跑者2694CC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凯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连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