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7民初6197号
原告:王宏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智芬,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仕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第三人:何浩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王宏杰与被告邓仕林、第三人何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王宏杰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93元,由原告王宏杰负担。
审判员 周淑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英 来自: